(2014)丰法民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祺申请与柳小琴,王国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祺,柳小琴,王国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法民保字第19-1号申请人刘祺,女,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柳小琴,女,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王国海,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人刘祺因与被申请人柳小琴民间借贷纠纷,情况紧急;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4年4月29日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柳小琴、王国海所有的坐落在丰都县三合街道南中路6支路XX号X栋X-008门面(房屋产权证号306房地证2006字第XXXXX)予以查封。申请人刘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柳小琴、王国海所有的坐落在丰都县三合街道南中路6支路XX号X栋X-008门面(房屋产权证号306房地证2006字第XXXXX)予以查封,交被申请人王国海、刘小琴保管。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及设定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街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新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