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川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金玲与王治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玲,王治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川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李金玲,女,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延川县永坪镇居民,永坪炼油厂退休职工,住永坪镇瑶坪北区17号。被告王治强,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延川县永坪镇青平圪台村村民,现住永坪镇红旗东区17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玲与被告王治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玲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金玲负担。审 判 长 闫耀辉代理审判员 徐春勤人民陪审员 高振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