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叶某甲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554号原告:叶某甲,男,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住址在广州市荔湾区。被告:莫某,女,汉族,1979年1月20日出生,住址在广州市荔湾区。原告叶某甲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甲、被告莫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甲诉称:本人在2001年与被告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叶某乙。因夫妻感情性格不合,被告于今年已离开一段时间。现向法院单方申请离婚,小孩现已10岁大,被告经常不回家,对家庭、孩子及我都不闻不问,也不给家用,被告的所作所为已造成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因此我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莫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已结婚十几年,双方没有什么财产。夫妻双方的感情挺好,我为原告生育两个女儿,但原告想要男孩,导致双方产生矛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年××月××日生育女儿叶某乙。被告另述在计划生育政策外双方还育有一女,原告否认。原告庭审陈述因被告经常打麻将,疏于照顾家庭致其提出离婚,被告认为双方结婚十几年,感情一直挺好,因其生育的是女儿而致双方夫妻感情出现矛盾。庭审时原告表示不需要法院处理女儿的抚养权。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建立和维系以感情为基础,家庭的和睦靠夫妻双方共同营造。原、被告自相识结婚,已超过十年,能够共同生活抚养女儿,可见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对家庭矛盾产生的原因陈述不一,可见矛盾主要源于婚后缺乏一定的沟通和谅解,并非源于双方感情自生的问题。夫妻对于共同生活中遇到的矛盾和差异,应当本着相互宽容、谅解、沟通和迁就的态度积极面对,共同解决。被告应当将更多的精力置于照顾家庭,给予原告及其家人、女儿更多关心和照料;原告应体恤被告生育之苦,悉心照顾和疼爱女儿,打消与被告因生育女儿产生的误会。婚姻并不必然一帆风顺,争吵和误会并存,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能够多一些宽容,多一些沟通、多一些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家庭幸福,夫妻关系是可以维系的。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本院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叶某甲与被告莫某离婚。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叶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白 晶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林泉付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