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黄志江诉姚深泉、姚清华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江,姚深泉,姚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黄志江,男,40岁,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姚深泉,男,44岁,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姚清华,男,39岁,汉族,住永春县。原告黄志江因与被告姚深泉、姚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巍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志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深泉、姚清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志江诉称,被告姚深泉因做生意缺乏资金,于2012年5月17日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由被告姚清华提供担保,二被告在借条上签字捺指印确认。后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没有还款诚意。原告现请求判令:1、被告姚深泉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及其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的利息;2、被告姚清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姚深泉、姚清华均没有作任何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姚深泉于2012年5月17日向原告黄志江借款13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上述借款由被告姚清华提供担保。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作出约定。借款当日,原告以现金给付的方式依约向被告提供了本案讼争借款130000元。借款后,被告姚深泉仅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2014年2月份,被告姚清华未履行任何保证责任,致使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数据,2012年5月17日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年至三年贷款的年利率是6.65%。即月利率0.554%。上述事实,有原告黄志江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借条、身份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据。本院依职权调取了本案二被告的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审核,具有真实合法关联性,可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姚深泉、姚清华既不到庭,又未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担保关系有原告黄志江提交的借条等证据为据,依法有效,应予确认。原告黄志江请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该项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由于双方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故被告姚清华应对被告姚深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姚深泉追偿。被告姚深泉、姚清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深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黄志江借款130000元及该款从2014年2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姚清华应对被告姚深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姚清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姚深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姚深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巍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才坤附: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4--3-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