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四川锦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银财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锦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成都银财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661号原告四川锦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西段***号。负责人曹爱武。被告成都银财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江区天府镇金义村*组。法定代表人黄伟。委托代理人李忠富,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敏,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锦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银财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鉴于该案系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交由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兵代理审判员 郝 亮人民陪审员 唐金成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文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