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川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蒋春海与袁晓波、黄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春海,袁晓波,黄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川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蒋春海,男,生于1971年10月13日,汉族,大学文化,达县人,公务员。被执行人袁晓波,男,生于1970年5月20日,汉族,渠县人,大专文化,无业。被执行人黄芳,女,汉族,渠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申请执行人蒋春海与被执行人袁晓波、黄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通川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春海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14年4月29日,被执行人袁晓波、黄芳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蒋春海借款85000元及利息。现因申请执行人蒋春海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通川执字第208号案未清偿借款85000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得钊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谌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