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执行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华泉与被执行人曾青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华泉,曾青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4)集执行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吴华泉,男,汉族。被执行人曾青青,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吴华泉与被执行人曾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集民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华泉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曾青青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曾青青价值人民币1019300元(包括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人民币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1240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洪 娟 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文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