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瓦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刘梅格与李超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梅格,李超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瓦民初字第68号原告刘梅格,女,汉族,1976年6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阿瓦提县。委托代理人刘荣(特别授权代理),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超文,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个体工商户,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1月8日依法受理原告刘梅格诉被告李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梅格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梅格的委托代理人刘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超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现已公告期满,其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梅格诉称,2012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请法院公正判决。被告李超文既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刘梅格就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2012年7月30日借条原件一张。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0日,被告李超文向原告刘梅格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梅格现金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正。欠款人:李超文2012年7月30日”。经原告刘梅格多次向被告李超文索要此款,被告李超文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超文向原告刘梅格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归还。原告刘梅格主张被告李超文归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超文归还原告刘梅格借款2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400元,保全费500元,共计5200元,均由被告李超文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若在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内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在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没有法定情形,法院将不予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小娟代理审判员  张锦乐人民陪审员  杨 欣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