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船民一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禹海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禹海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612号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邹静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忠岩,住吉林市。被告:禹海锡,住吉林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禹海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常 静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