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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龙锦洪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锦洪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1146号罪犯龙锦洪,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4日作出(2001)穗中法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锦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6月5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8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龙锦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0年7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2年8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龙锦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龙锦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锦洪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锦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陈俏颜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