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三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张小明与李辉敏、袁昌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明,李辉敏,袁昌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三民初字第96号原告:张小明,男。被告:李辉敏,男。被告:袁昌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明诉被告李辉敏、袁昌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明以被告不符为由,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张小明负担。审判员 宋 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