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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2014)94王国强婚财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强,崔二虎,李玉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和民初字第94号原告王国强,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1231986********,汉族,打工。住和林县城关镇和羊公路西沙凹。委托代理人王来虎,男,47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崔二虎,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和林县大红城乡骆驼沟行政村。被告李玉莲,女,1950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1232950********,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国强诉被告崔二虎、李玉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德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强的委托代理人王来虎,被告崔二虎、李玉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强诉称,2013年元月经过媒人的介绍,我和二被告的姑娘崔雪菲相识后订婚,在5月19日举行婚礼仪式。这期间二被告向我索要彩礼款9900元。后来因为感情问题崔雪菲一直不回家,现在我们无法共同生活,只好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我彩礼款9900元整。被告崔二虎答辩称,订婚是事实,但我没收过这个钱,媒人的名字我记不住了。被告李玉莲答辩称,姑娘订婚的时候我在四川,我和原告、媒人都不认识。去年四月娶走我姑娘之后她们就在一起生活,现在我姑娘去了哪里我也不知道,也没领过结婚证。原告说的9900元我知道这是彩礼钱,但是钱给姑娘手里了,我没收过。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国强与二被告的女儿崔雪菲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3年1月28日举行订婚仪式,并于同年5月19日举行典礼,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婚前原告王国强通过媒人给二被告彩礼钱9900元,典礼之后二被告的女儿崔雪菲因感情问题离开,至今没有回家。因此,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退还借婚姻索要的彩礼钱。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礼,二被告向原告索要的财礼钱9900元应酌情予以返还,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二虎、李玉莲返还向原告王国强索要的财礼钱9900元的百分之七十,即6930元。限判决生效后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崔二虎、李玉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德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