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执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叶志华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志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656号罪犯叶志华,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沙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7日作出(2000)三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志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219.7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30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4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审刑事判决,改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9月22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5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6年11月3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13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5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21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4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志华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于2013年12月因在车间干私活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监规,能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车间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8月至12月担任号房小组长、狱情信息员能认真履职,共奖5分;2011年10月篮球比赛第二名,奖1分;2012年1-7月担任号房小组长、狱情信息员能认真履职,共奖7分;2012年11、12月担任号房小组长、狱情信息员能认真履职,共奖2分。2011年8月至2013年12月共达标分19.8分。2011年、2012年获评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获评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单,罪犯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志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9月22日至2016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利党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