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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桓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高军与臧喜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臧喜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高军,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被告臧喜楼,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高军与臧喜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军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九百元、保全费八百二十元(原告高军预交),由原告高军负担。审判员  柳文强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柳 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