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高军与臧喜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臧喜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高军,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被告臧喜楼,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高军与臧喜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军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九百元、保全费八百二十元(原告高军预交),由原告高军负担。审判员 柳文强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柳 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