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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金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庄东传与纪晓东、江丕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晓东,庄东传,江丕珍,李延涛,青岛龙江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青岛皓金月商务会所,纪晓丽,纪秀玉,冷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金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纪晓东。委托代理人崔明铭,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东传。原审被告江丕珍。原审被告李延涛。原审被告青岛龙江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梁,总经理。原审被告青岛皓金月商务会所。负责人冷淑英,总经理。原审被告纪晓丽。委托代理人崔明铭,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纪秀玉。原审被告冷淑英。上诉人纪晓东因与被上诉人庄东传、原审被告江丕珍、原审被告李延涛、原审被告青岛龙江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皓金月商务会所、原审被告纪晓丽、原审被告纪秀玉、原审被告冷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258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受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纪晓东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纪晓东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纪晓东撤回对被上诉人庄东传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纪晓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超代理审判员  李鸿宾代理审判员  刘昭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延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