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高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5-10
案件名称
李伟与姜艳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姜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高执字第122-1号申请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姜艳。申请执行人李伟与被执行人姜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威高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姜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姜艳名下鲁K0V6**号车辆。现查封期限临介期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姜艳名下车牌号码为鲁K0V6**号车辆。二、查封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林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