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姜民初字第069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沈小英与顾勇保、秦国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小英,顾勇保,秦国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民初字第0691号原告:沈小英。委托代理人:姜本财。被告:顾勇保。被告:秦国萍。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负责人:田根生。委托代理人:陈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小英与被告顾勇保、秦国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小英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夏志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