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镜民一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芜湖市富达技术有限公司与任玉兰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富达技术有限公司,任玉兰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镜民一初字第01079号原告:芜湖市富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方春英,总经理。被告:任玉兰,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富达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任玉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富达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任玉兰所有的价值16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富达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任玉兰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6000元范围内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