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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郝玉桥与黄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玉桥,黄士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郝玉桥,农民。被告:黄士伟(曾用名黄士彬),成年人,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传生代理审判员  孙宏伟人民陪审员  张兆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