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郝玉桥与黄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玉桥,黄士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郝玉桥,农民。被告:黄士伟(曾用名黄士彬),成年人,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传生代理审判员 孙宏伟人民陪审员 张兆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