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219号原告伏某某,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民权县。委托代理人秦海远,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振江审 判 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刘启亮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玉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