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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219号原告伏某某,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民权县。委托代理人秦海远,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振江审 判 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刘启亮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玉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