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赵绪生与韩会明、齐善芳、韩加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绪生,韩会明,齐善芳,韩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赵绪生,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韩会明,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齐善芳,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韩加磊,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赵绪生与韩会明、齐善芳、韩加磊(2014)齐执字第37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借款被执行人韩会明、齐善芳、韩加磊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赵绪生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韩会明、齐善芳、韩加磊的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赵民初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韩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