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蒲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樊全禄诉被告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樊启良、王宗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全禄,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樊启良,王宗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蒲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樊全禄,男,汉族,1962年4月27日生,住蒲城县罕井镇罕井村*组**号,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兴社,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289号(陕西唐都温泉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世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宝忠,男,1971年6月25日生,汉族,住蒲城县罕井镇尧山路*号蒲白建安处****号。系该公司十二项目部经理。被告樊启良,又名樊三良,男,汉族,1971年10月14日生,住蒲城县罕井镇罕井村*组**号,农民。被告王宗满,男,汉族,1974年4月12日生,住四川省南部县碾盘乡磨刀石村*组**号,农民。原告樊全禄诉被告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樊启良、王宗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樊全禄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全禄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全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2元,减半收取1476元,原告樊全禄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刚审 判 员 米展龙代审判员 郝建锋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