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桂义与卢子华、李玉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义,卢子华,李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兰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王桂义,居民。被申请执行人卢子华,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李玉凤,居民。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的(2013)苍民初字第2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子华、李玉凤价值100000元的个人或家庭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旭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