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民二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河南艺龙实业有限公司与鑫咸平(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艺龙实业有限公司,鑫咸平(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民二初字第00072号原告河南艺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应涛,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鑫咸平(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红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艺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鑫咸平(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鑫咸平(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艺龙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鑫咸平(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艺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鑫咸平(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52元,减半收取1726元,申请费1370元,合计3096元,由原告河南艺龙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鸿元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二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