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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民二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河南艺龙实业有限公司与鑫咸平(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艺龙实业有限公司,鑫咸平(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民二初字第00072号原告河南艺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应涛,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鑫咸平(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红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艺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鑫咸平(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鑫咸平(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艺龙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鑫咸平(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艺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鑫咸平(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52元,减半收取1726元,申请费1370元,合计3096元,由原告河南艺龙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鸿元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二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