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民一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鄢万林与蚌埠市九龙玻璃器皿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万林,蚌埠市九龙玻璃器皿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一初字第00637号原告:鄢万林,男,195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科雷,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曼,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九龙玻璃器皿厂。负责人:王传真,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鄢万林与被告蚌埠市九龙玻璃器皿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鄢万林于2014年4月29日,以现有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鄢万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鄢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1元,减半收取1935元,有原告鄢万林负担。审判员 宋家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