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4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李岩与陈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陈平,沈卫东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221号原告李岩。委托代理人胡恒金,江苏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平。第三人沈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岩诉被告陈平,第三人沈卫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原告李岩负担。审 判 长 王建民人民陪审员 董会玲人民陪审员 郭 静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肖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