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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4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李岩与陈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陈平,沈卫东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221号原告李岩。委托代理人胡恒金,江苏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平。第三人沈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岩诉被告陈平,第三人沈卫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原告李岩负担。审 判 长  王建民人民陪审员  董会玲人民陪审员  郭 静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肖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