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执字第03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钱世国于被执行人朱少国、合力铸造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世国,朱少国,繁昌县合力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315-1号申请执行人:钱世国,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朱少国,男,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繁昌县合力铸造厂,住所地:繁昌县孙村镇梅冲村,法定代表人朱少国。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繁民一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少国、繁昌县合力铸造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少国、繁昌县合力铸造厂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少国、繁昌县合力铸造厂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繁昌县合力铸造厂所有的机械设备。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 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