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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方鹏飞与张少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鹏飞,张少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567号原告方鹏飞,男,汉族。被告张少夫,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方鹏飞诉被告张少夫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鹏飞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鹏飞撤回起诉。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雪(代)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