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石港民调确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荞、陈长生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荞,陈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港民调确字第00095号申请人:袁荞,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申请人:陈长生,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袁荞、陈长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袁荞、陈长生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于2014年4月25日经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调处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陈长生的损失6000元,由袁荞全部承担。袁荞在2014年5月14日前一次性赔偿陈长生6000元。本协议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后生效并结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