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利民初字第26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马永飞与杨希成、杨生智、马世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飞,杨希成,杨生智,马世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利民初字第2646-1号原告马永飞,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王文彬,宁夏清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希成,男,1980年3月2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被告杨生智,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被告马世民,男,1975年6月1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飞诉被告杨希成、杨生智、马世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三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杨希成、杨生智、马世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永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飞撤回对被告杨希成、杨生智、马世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马永飞负担。审 判 长 张恒宁审 判 员 马建春人民陪审员 张建英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