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昌民初字108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曾某甲诉曾某乙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曾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昌民初字1082号原告:曾某甲,女,200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黄某,女,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系原告之母。被告:曾某乙,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甲诉被告曾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某甲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 燕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自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