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隆昌民初字108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曾某甲诉曾某乙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曾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昌民初字1082号原告:曾某甲,女,200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黄某,女,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系原告之母。被告:曾某乙,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甲诉被告曾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某甲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 燕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自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