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民一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李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一初字第333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委托代理人赵严冰,辽宁恒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佳欣人民陪审员 王淑艳人民陪审员 程 纲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佳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