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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民一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李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一初字第333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委托代理人赵严冰,辽宁恒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佳欣人民陪审员  王淑艳人民陪审员  程 纲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佳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