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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一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353号原告杜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妮妮。被告王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 判 长  于端尧审 判 员  石成理代理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