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一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353号原告杜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妮妮。被告王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 判 长 于端尧审 判 员 石成理代理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