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8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xxx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866号原告:xxx,女,1989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xx,男,1986年6月1日生,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XX鹃审判员 梁菲妮审判员 王 警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