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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8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xxx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866号原告:xxx,女,1989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xx,男,1986年6月1日生,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XX鹃审判员  梁菲妮审判员  王 警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