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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夏晓武与安徽金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晓武,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036号原告:夏晓武,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刘爱民,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矾山镇钟山村。组织机构代码:14923159-5。法定代表人:郑生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向东,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住该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谭德凯,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晓武与被告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夏晓武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晓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晓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夏晓武负担。审 判 长 魏  晓  华代理审判员 夏    远人民陪审员 陈    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建东(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