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芙执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8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2014芙执字第135-1 号陈金球与石波石祥继承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球,石波,石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签发份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芙执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陈金球,女,汉族,被执行人石波,女,汉族,被执行人石祥,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中民一终字第019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石波、石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石治义所有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向韶村72栋306号房屋(产权证号为:000235**号)过户到石波(15%份额)、石祥(15%份额)、陈金球(70%份额)三人名下。石波、石祥、陈金球凭此裁定书到长沙市住建委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治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