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唐民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冒维生与陈仁国、江苏省南通市国家税务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冒维生,陈仁国,江苏省南通市国家税务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唐民初字第00136号原告冒维生。委托代理人陈永鹏,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仁国。被告江苏省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冒维生与被告陈仁国、江苏省南通市国家税务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冒维生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冒维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冒维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冒维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党利霞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