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鑫冶金属改制厂与肖忠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鑫冶金属改制厂,肖忠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鑫冶金属改制厂,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大齐坨村。负责人张志强,职务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曹凤鸣,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忠举,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海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鑫冶金属改制厂与被告肖忠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鑫冶金属改制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鑫冶金属改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鑫冶金属改制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浩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