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8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新化县鑫星建设有限公司素被告梁全君、罗兵东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鑫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梁全君,罗兵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18-1号原告新化县鑫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化县上梅镇天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光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曙红,男,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该公司承建“裕丰新苑”项目负责人。被告梁全君,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罗兵东,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已受理原告新化县鑫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全君、罗兵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的审理必须以梁全君、罗兵东诉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等行政许可及行政登记案纠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本院对该案已作出(2011)新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案件中止审理,故本院无法对本案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康 静审 判 员 曾 铮人民陪审员 蔡赛春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龚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