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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一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刘玉勤与郭聚彬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勤,郭聚彬,河北省千山实业集团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452号原告刘玉勤,农民。被告郭聚彬。第三人河北省千山实业集团纺织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沙河市京广路2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勤与被告郭聚彬、第三人河北省千山实业集团纺织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0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书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