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行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陈建芳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浦行初字第122号原告陈建芳,女,1970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民。委托代理人吴斌,男。委托代理人龚青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芳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按规定的期限���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澄宇代理审判员 田 勇人民陪审员 张友根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加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