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前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建军申请执行柴亚平、胡峥嵘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柴亚平,胡峥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前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40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柴亚平,男,44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胡峥嵘,女,43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王建军申请执行柴亚平、胡峥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乌前执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建军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柴亚平、胡峥嵘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柴亚平、胡峥嵘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柴亚平、胡峥嵘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其鲁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