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执字第0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财产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036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2年4月26日已将离婚财产分割款1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因此,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三初字第010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福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