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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靳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张本锋,靳建,夏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李曰兵,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庆军,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该单位家属院。被执行人张本锋,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靳建,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夏荣林,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本锋、靳建、夏荣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商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本锋、靳建、夏荣林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本锋、靳建、夏荣林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以上共计30675元及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商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商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王兴宝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宗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