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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绍刑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7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徐欣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刑终字第11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欣。因本案于2013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欣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4)绍柯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徐欣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徐欣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欣撤回上诉。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耀炯代理审判员  祝XX代理审判员  袁建国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