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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郯执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2李超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汉族联社,李乐舜,张玉洁,李超,张俊侠,刘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1306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汉族联社。被执行人李乐舜,男,汉族,1970年10月12日生,住郯城县人民路305号。被执行人张玉洁,女,汉族,1973年7月10日生,住郯城县人民路342号。被执行人李超,男,汉族,1986年11月12日生,郯城县郯城街道办事处袁庄村18号。被执行人张俊侠,女,汉族,1960年7月8日生,郯城县朝阳路18号。被执行人刘庆军,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生,郯城县郯城街道办事处王卸村248号。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2)郯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守坤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