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郯执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2李超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汉族联社,李乐舜,张玉洁,李超,张俊侠,刘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1306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汉族联社。被执行人李乐舜,男,汉族,1970年10月12日生,住郯城县人民路305号。被执行人张玉洁,女,汉族,1973年7月10日生,住郯城县人民路342号。被执行人李超,男,汉族,1986年11月12日生,郯城县郯城街道办事处袁庄村18号。被执行人张俊侠,女,汉族,1960年7月8日生,郯城县朝阳路18号。被执行人刘庆军,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生,郯城县郯城街道办事处王卸村248号。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2)郯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守坤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