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德乾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嵇建兴与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建兴,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德乾商初字第142号原告嵇建兴。委托代理人吴唤,浙江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亚平,浙江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嵇建兴与被告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嵇建兴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938.5元,由原告嵇建兴负担。审 判 员 叶国栋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沈 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