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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徐志贵、吴孔星等与固始县秀水街道办事处郭岗村中塘村民组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贵,吴孔星,陈国发,吴章军,固始县秀水街道办事处郭岗村中塘村民组,高应春,徐志贵,吴孔星,陈国发,吴章军,固始县秀水街道办事处郭岗村中塘村民组,高应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徐志贵,男,193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吴孔星,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陈国发,男,193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吴章军,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固始县秀水街道办事处郭岗村中塘村民组(以下简称“中塘村民组”)。被告高应春,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原告徐志贵、吴孔星、陈国发、吴章军诉被告中塘村民组、高应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中塘村民组私自与被告高应春协商将我们的土地转包出去,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请确认他们的合同无效,并赔偿我们的损失。本院认为,经审查,诉讼中原告徐志贵、陈国发均已死亡,其继承人表示放弃诉权,原告吴章军、吴孔星均表示没有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志贵、陈国发、吴孔星、吴章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学平审判员  涂振林审判员  梁光映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未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