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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执字第592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陈文进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陈文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执字第5923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松执字第59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王建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崔惠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文进,男,198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申请执行人陈文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上海市崇明公证处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3)沪崇证执字第10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陈文进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440,000元,利息125.54元,罚息30,116.34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13年10月22日止,实际算至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之日止),公证费2,87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文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文进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江川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除此,经本院至实地执行,并赴上海市房地产、车辆、金融、证券、社保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因本院对上述房屋轮候查封,故无法予以处置变现而暂无条件执行。2014年3月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要求其于同年3月12日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文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代理执行员李忠明代理执行员周颖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俞兰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