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执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高海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初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高海安,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新店子崔家庄村。被执行人姚志国,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遵化市西三里乡张各庄村。申请执行人高海安与被执行人姚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遵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49172元,诉讼费2995元,执行费364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谅解,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1820元,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遵民初字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福然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巨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