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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执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高海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初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高海安,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新店子崔家庄村。被执行人姚志国,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遵化市西三里乡张各庄村。申请执行人高海安与被执行人姚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遵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49172元,诉讼费2995元,执行费364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谅解,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1820元,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遵民初字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福然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巨武 来源:百度“”